[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2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28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9-10 |
[ 成文日期 ] | 2025-09-10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4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6月17日,本局按照《2025年重庆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对潼南区浙联优选生活超市香蕉(购进日期:2025年6月16日,单价:9.16元/kg)进行监督抽检,并送至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5年7月21日,本局收到上述香蕉的《检验报告》(No:A25SG1991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香蕉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应是由种植环节造成,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改正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制度要求。因时间较久,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食用,无消费者退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9月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36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29元;3.罚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