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能机器人 | 无障碍 | 关怀版 | 手机版 网站支持IPV6 各区县局
各区县局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潼南区>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监督检查>食品药品>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6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11
[ 成文日期 ] 2025-06-11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13007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心意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和龙眼,其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者及企业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整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筛选供应商,规范食品采购验收操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相关台账记录,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法规学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心意水果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