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5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5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5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5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006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者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代凤玲水果店销售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左鲜又甜水果经营部销售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周素萍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香蕉和龙眼,其中香蕉的吡虫啉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龙眼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王果仓水果经营超市销售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者及企业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整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筛选供应商,规范食品采购验收操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相关台账记录,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法规学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代凤玲水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潼南区左鲜又甜水果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潼南区周素萍食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潼南区王果仓水果经营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近3日,其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544元,暂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4元;2.罚款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