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2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5-12 |
[ 成文日期 ] | 2025-05-12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300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家经营者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彭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2日),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沄琪水果摊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2月26日),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经营者承诺将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重庆彭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2月26日)所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已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材料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但对其进行教育如下:1、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潼南区沄琪水果摊经营的龙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2日)所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食品时已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资质和食品合格证明材料信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本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但对其进行教育如下:1、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