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0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0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10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4-10 |
[ 成文日期 ] | 2025-04-10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经营者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潼南区毛红梅水果批发部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0日。
(二)潼南区良友蔬菜批发中心经营的洗芋头,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3日。
(三)潼南区马二娃水果经营店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2日。
(四)潼南区田记菜业配送中心经营的洗芋头,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2日。
(五)潼南区赖世勇水果批发部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1月27日。
(六)潼南区马东平蔬菜批发部经营的洗芋头,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2月1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上述不合格原因均系生产种植或经销环节造成。商家发现问题后立即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同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调整供货渠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潼南区毛红梅水果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罚〔2025〕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潼南区良友蔬菜批发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12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处罚款2500元。
(三)潼南区马二娃水果经营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罚〔2025〕40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潼南区田记菜业配送中心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4月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罚〔2025〕4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潼南区赖世勇水果批发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罚〔2025〕3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组织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潼南区马东平蔬菜批发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3月3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罚〔2025〕3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组织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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