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7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7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025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2-07 |
[ 成文日期 ] | 2025-02-07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4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受本局委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迎龙街84号的潼南区唐七白酒经营部对其生产加工的散装高粱酒(生产日期:2024年6月20日,酒精浓度:50%vol)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12月2日,本局收到上述散装高粱酒的《检验报告》(No:2024-03FS1100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督促潼南区唐七白酒经营部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我局调查处理,于2024年12月14日前完成整改。当事人进一步对原料、配料加强来源管理,对工艺流程严格把控,严格控制甜蜜素或者其他添加剂不进入食品生产环节,坚决杜绝此类事情再次发生。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于2024年12月14日通过了复查验收。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经监督抽检,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0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