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经营者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重庆康优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青枣和长豇豆,其中青枣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长豇豆经抽样检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枣购进日期:2024114日;长豇豆购进日期:2024114日。

(二)潼南区鸥联超市经营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1013日。

(三)潼南区潼达生活超市经营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4922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上述不合格原因均系生产种植环节造成。商家发现问题后立即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召回,同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调整供货渠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重庆康优润百货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41212日立案调查。于20251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4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73.48元;2.处罚款2500元。

(二)潼南区鸥联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41120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1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4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1.92元;2.处罚款2000元。

(三)潼南区潼达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41213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51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罚告字〔2025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对当事人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当事人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