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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5-0000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3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3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2025年第48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餐饮单位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潼南区远来多味香包店生产经营的糖包子(自制)和豆沙馒头(自制)开展监督抽样。2024年11月4日、2024年11月6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当事人经营的糖包子(自制)和豆沙馒头(自制)的检验报告(No:2024-03BP100062、No:2024-03BP100061),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糖包子和豆沙馒头添加了一款黄色包装的海之润蛋白糖添加剂,导致糖精钠和甜蜜素项目抽检不合格。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改正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制度要求。因时间较久,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食用,无消费者退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糖包子和豆沙馒头,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1月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1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5元;2.罚款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