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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28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宜乐美副食超市经营的二青条(辣椒)(购进日期:2024-8-27),检测结论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经营者承诺将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宜乐美副食超市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4年9月30日立案。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二青条(辣椒)的行为构成了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购进涉案二青条(辣椒)时未保存相关凭证,构成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但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较短,涉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截止本案终结未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

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9.84元;2、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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