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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263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31 | [ 发布日期 ] | 2024-10-31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800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优多食品超市嘉瑞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牛蛙(散装,购进日期:2024年8月7日),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恩诺沙星实测值为142μg/kg,标准指标为≤100μg/kg,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米光敏)处。购进时当事人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未保存相关凭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本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因时间较久,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加工使用,无消费者退回。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牛蛙,经抽检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企业,购进食品时未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10月2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4〕34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4.5元;3.罚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