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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20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07 [ 发布日期 ] 2024-08-07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2400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4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潼南区玉溪镇迎龙街16号门市的潼南区浙联优选生活超市在售的芒果(类型:食用农产品,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食品安全抽检。2024519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4516日出具该批次芒果的《检验报告》(No:E24SZ0141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整改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处理,加强食品进货查验管理,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制度培训,严格履行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的芒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调查,于2024年8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处罚〔2024〕217号)。

对进货时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09.72元,罚款2000元。罚没款共计2309.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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