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03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2-28 [ 发布日期 ] 2024-02-28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潼南区凉风垭乐嘉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辣鸡翅(辐照食品)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凉风垭乐嘉食品超市销售的“阿孔特”香辣鸡翅(辐照食品)(生产商:重庆泽谷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规格:350g/袋 ,生产日期:2023-10-07)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2月1日出具了《检验报告》(№:2023-03BP110086):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2024年2月26日,潼南区凉风垭乐嘉食品超市提交了《整改报告》,其销售不合格香辣鸡翅(辐照食品)的原因是:未严格审查选择供货商和购进渠道。整改措施如下:更换其购进产品的供货商,购进货物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明供货商及购进物品相关证明文件。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5日对潼南区凉风垭乐嘉食品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3月1日作出不予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不罚〔2024〕1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没收涉案的22袋香辣鸡翅(辐照食品);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对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