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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4-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17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6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7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家生产经营者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潼南区然梦羊肉米线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线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然梦羊肉米线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线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118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存放餐饮具不规范,清洗消毒后存在交叉污染。现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于2023117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处字〔20231702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潼南区弟兄香水鱼火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弟兄香水鱼火锅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11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清洗次数不足,二是当事人消毒柜的消毒时间不够。现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于20231117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处字〔2023170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潼南区老字号邱计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豆浆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老字号邱计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豆浆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1120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未采用流动水清洗餐饮具,二是当事人消毒柜未定期清洗,存在污染。现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于20231117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处字〔20231702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潼南区泳环米线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线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泳环米线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线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112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消毒柜的消毒时间不够。现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于20231123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处字〔20231702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潼南区情意家常小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饭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情意家常小炒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米饭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1124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按要求使用消毒柜。现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于20231123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处字〔20231702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六、潼南区梓芸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面碗)”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梓芸面馆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面碗),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112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一是当事人清洗餐饮具不到位,二是未在清洁区存放餐饮具。现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本局于20231124日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处字〔20231702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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