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 >检查结果及后处置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7648R/2023-003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发布日期 ] 2023-12-29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8批次食品相关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潼南区接龙桥双江全凉粉小吃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接龙桥双江全凉粉小吃店2023年10月31日由自己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03CP101704 ):经抽样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当事人的餐饮具消毒设施正常使用,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对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消毒时间及餐具的放置方式)不正确的造成的。现已整改到位。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潼南区接龙桥双江全凉粉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是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罚〔2023〕10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二、潼南区接龙支路开胃王餐馆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接龙支路开胃王餐馆2023年10月31日由自己清洗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03CP101701 ):经抽样检验,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交整改报告。经当事人自行查找不合格原因,由于工作人员清洗时间不足造成,现已整改到位,加强餐具的清洗时长和用水量。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潼南区接龙支路开胃王餐馆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是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罚〔2023〕108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潼南区毛哥早餐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毛哥早餐店2023年10月31日由自己清洗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03CP101682):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消毒柜使用的时间不足,仅有5分钟左右,现在已将消毒柜使用时间调整至30分钟。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潼南区毛哥早餐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罚〔2023〕1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法行,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四、潼南区帽牌货一店冒菜餐饮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帽牌货一店冒菜餐饮店2023年10月31日由自己清洗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03CP101702):经抽样检验,其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主要由于一是清洗时间不足,二是消毒时间不足10分钟。现已整改,清洗时间和次数进行了增加,消毒时间已增加至30分钟。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潼南区帽牌货一店冒菜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是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罚〔2023〕10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五、潼南区娜娜刀削面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娜娜刀削面店2023年10月31日由自己清洗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03CP101700):经抽样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没有单独的消毒设施,餐具用的热水清洗,没有其他消毒方式,现已增加了消毒柜并正常使用。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潼南区娜娜刀削面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罚〔2023〕1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六、潼南区水城羊肉羊杂米粉店 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水城羊肉羊杂米粉店 2023年10月31日由自己清洗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 2023-03CP101703):经抽样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不合格原因餐具清洗后没有用其他设施消毒,没有专门存放容器可能形成交叉污染。现已将全部餐具用蒸饭器高温蒸煮至少90分钟左右。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潼南区水城羊肉羊杂米粉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是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罚〔2023〕10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七、潼南区郑振兴羊肉米线店使用的碗(复用餐饮具)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郑振兴羊肉米线店2023年10月31日由自己清洗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1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2023-03CP101705 ):经抽样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为无有效的餐具消毒设施,之前一直用的热水清洗消毒,现已增加专用消毒柜并按要求正常使用。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潼南区郑振兴羊肉米线店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是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当罚〔2023〕10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八、潼南区锦宏小面馆生产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豆浆碗)

1、抽检基本情况:潼南区锦宏小面馆2023年11月02日由自己生产清洗消毒合格的待用碗(复用餐饮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于2023年11月30日出具了《检验报告》(№:A2230532332155005C):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1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自己清洗使用的餐用具没有采用有效的消毒措施,仅用热水浸洗,现已增设了消毒柜一台并正常使用。

3、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4日对潼南区锦宏小面馆使用不合格的餐具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当日作出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潼南市监罚〔2023〕10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