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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2-0043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质量监督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0-25 | [ 发布日期 ] | 2022-10-25 |
重庆市液体无水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重庆市液体无水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2年)
1 抽样方法
在生产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抽取1L试样于1个液氨专用采样钢瓶中。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1。
表1 液体无水氨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判定依据 | 检验方法 |
1 | 氨含量 | GB/T 536-2017 | GB/T 8570.2-2010 |
2 | 残留物含量 | GB/T 536-2017 | GB/T 8570.4-2010 |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536-2017 液体无水氨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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