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办事指南(2024)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设置依据 |
办事指南 |
1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625e358b-1b21-4f1f-ace0-e509b8030960®ncode= |
2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4d2960bb-20e3-45ef-8d91-54f754af1bf0®ncode= |
3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69b61a24-257b-4419-8b85-59ddc99b76e8®ncode= |
4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433ca4a3-6084-4fb0-9816-89f4e8bffc65®ncode= |
5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02264273-5720-45de-89f5-a7cc748d2d8a®ncode= |
6 |
食品经营许可新设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5c974138-2f9c-40e1-882a-1b7dd3b67d12®ncode= |
7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da961ab7-d881-4db5-afed-ffa1c7d3f28f®ncode= |
8 |
食品经营许可变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55070ad1-72d3-4ac6-8dae-baf5cd637171®ncode= |
9 |
食品经营许可补发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fb7292e6-166d-4946-8b48-9375ab9f48e1®ncode= |
10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6370b6f4-0322-45c1-a1e9-002996acc40c®ncode= |
11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7c7b3ee9-326e-4b95-bb56-0e7cdd9afc50®ncode= |
12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延续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eb86d22d-1c21-4b62-af79-78f8d4fbb034®ncode= |
13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新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9d156519-858a-4480-afd4-ff928d5543cf®ncode= |
14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5337c4fe-613c-4f97-98d2-3f422487048c®ncode= |
15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延续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十条第二款: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7d32b040-8ebf-4c2d-a075-9a04a611cef7®ncode= |
16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注销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十条第二款: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3a82c50c-7188-4324-b3ec-6c1696c98f90®ncode= |
17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变更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十条第二款: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0c0b0d10-862f-44fd-ae7b-7bad19c85e47®ncode= |
18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补办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十条第二款: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733ecfef-a1dd-4b57-950f-cf7aa5d9cb39®ncode= |
19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新办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56号)第十条第二款: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提出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登记证办理。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c32b90ea-bb93-4c35-9042-9a09a26546b0®ncode= |
20 |
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除外)补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72a2588d-3c36-4584-89d6-6108616fc814®ncode= |
21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销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局令第6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2b9ee897-d7ee-4343-a29e-7916be3f0a55®ncode= |
22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第七条第三项:优化药店开设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申请开办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制......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d43188f7-dd00-4508-84d9-44e2a56f0a8e®ncode= |
23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d23f2b61-fe33-478c-85d8-a5d2588793bc®ncode= |
24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事项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31号)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二)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e37760e3-07bf-4676-b99f-cb4340bc5add®ncode= |
25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b0f1694e-d75e-4034-99e2-8bf4a7a51d42®ncode= |
26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延续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e16b6568-9a95-4b26-8d6a-fe82bfd84068®ncode= |
27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新办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6ae8bea2-0b05-48b7-8c7a-70b86b7189f4®ncode= |
28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008eb053-ce53-416a-a23f-44c36ec66b78®ncode= |
29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补办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05f54f2d-7c7f-48b6-9d88-1d471a836a8a®ncode= |
30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补发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15e9b9d2-fe22-456d-9e90-ddac2c92ae72®ncode= |
31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193d74eb-62eb-4ffe-8a10-92828531a7f6®ncode= |
32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变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207bc09f-4a8d-4d85-bfe5-40d75e116671®ncode= |
33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取消备案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9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 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不受流通过程影响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免于经营备案。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18891c6b-f969-446f-a296-4c0eab577d74®ncode= |
34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新办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三(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54cc5a01-f97c-4c74-89e8-efdec773715e®ncode= |
35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注销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三(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310dd3e8-d571-479c-b781-8f125859d29c®ncode= |
36 |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变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号)附件三(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实施。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6cc35cd8-9201-406a-bd87-724a0d8438e1®ncode= |
37 |
食品摊贩备案 |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
https://zwykb.cq.gov.cn/qxzz/tnq/bszn/?itemid=e6057dca-26ed-4eae-b67e-79c9c4850247®ncod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