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61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1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7648R/2026-00061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2-11 |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1 |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1300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4家经营者4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龚明飞食品经营部于2025年11月7日销售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智成水果店于2025年11月7日销售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个体工商户舒应军于2025年11月7日销售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潼南区沄琪水果摊于2025年11月7日销售的龙眼,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经监督抽检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相关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者及企业及时采取召回措施并积极整改,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筛选供应商,规范食品采购验收操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相关台账记录,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法律法规学习。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潼南区龚明飞食品经营部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潼南区智成水果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个体工商户舒应军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其行为表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
潼南区沄琪水果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鉴于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日,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30元,违法所得为200元,已及时改正,尚未因经营涉案食品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无社会影响,且二氧化硫项目不合格为涉案食品在储藏和运输环节未规范使用导致,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M00301301,对其按照减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500元;3.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