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0001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1月7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潼南区廖先柱榨油经营部生产经营的菜籽油(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4年11月5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2024年12月5日,本局收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当事人经营的菜籽油的检验报告(NO:2024-03FS11017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KOH计)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立即排查不合格原因。经该小作坊排查后认为,盛装菜籽油使用的不锈钢桶没有及时清洗干净、收购的菜籽水分较重,造成了菜籽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该小作坊结合造成本次抽检不合格的原因,已开展自查整改。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小作坊开展整改后复查,已整改到位。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食品经监督抽检,酸价(以KOH计)实测值为3.7mg/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3.3理化指标”规定食用植物油的酸价(KOH)/(mg/g)≤3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本局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调查,于2025年2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67号)。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小作坊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70元;2.处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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