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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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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餐与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知识
一、校园餐食品安全——“十必须”“十不准”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为巩固深化“校园餐”专项整治成果成效,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进一步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一)校园食品安全“十必须”
1.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
2.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3.必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4.必须严格开展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5.必须严格按规定采购食品原料。大宗食材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集中定点等方式采购,建立供应商准入和评价退出机制,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6.必须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食品原料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双人或多人联检”,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不得接收票证不全、感官性状异常或腐败变质的食材。
7.必须严禁制售高风险食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8.必须严格按规定清洗消毒餐饮具。学校食堂餐具、饮具必须及时洗净、消毒并存放于专用保洁设施内,不得使用清洗消毒不彻底的餐饮具或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9.必须坚持陪餐制度不流于形式。学校应严格规范执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可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10.必须按规定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缓报,并配合调查处理。
(二)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不准采购使用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毒有害物质及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
3.不准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准加工过程中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4.不准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和未清洁手部就从事食品加工。
5.不准在食品处理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动或在食品处理区外从事食品加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活动。
6.不准生熟混放、工具混用。
7.不准将个人物品与食品、餐饮具混放。
8.不准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消毒不彻底的餐饮具和容器。
9.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处置餐厨废弃物。
10不准瞒报、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有关证据。
家长可以做什么?
关注学校食堂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一周食谱及投诉电话。
了解学校是否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是否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积极参与家长陪餐制度,直接了解孩子在校就餐情况。
如发现学校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向学校反映或拨打12315举报。
二、养老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守护银龄“舌尖上的安全”
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入住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协同推进养老机构食品安全整治。
养老机构食堂应做到的食品安全要点:
1.持证经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经营。
2.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食品加工从业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严把采购关: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严禁使用过期、变质食材。
4.规范加工操作:餐食必须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方可出锅;加工过程生熟分开、荤素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5.每餐留样:每餐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留样不少于125克,冷藏保存48小时,记录完整。
6.推行明厨亮灶:加快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实现后厨操作可视、可查、可监督。
7.适老营养配餐:针对老年人饮食特点,菜品应软烂、易嚼、清淡少盐,合理搭配膳食,保障营养均衡。
家属和老年人可以做什么?
1.关注养老机构食堂是否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2.了解养老机构是否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后厨加工是否透明公开。
如发现食堂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如食材不新鲜、卫生状况差等),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反映,也可直接拨打12315或拨打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电话:44590670举报。
孩子和老人是我们最需要守护的群体。校园餐和养老餐的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让我们共同关注、共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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