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3-00229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意见征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8-17 | [ 发布日期 ] | 2023-08-17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铜梁区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质量督察工作长效机制决策部署,压实质量工作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成效,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工作督察制度,科学规范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我单位牵头起草了《重庆市铜梁区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3年8月17日——2024年8月23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途径:
(一)信函方式。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科(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号;邮政编码:402560;联系电话:023-4567292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邮件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37176766@qq.com。
三、其它注意事项:
1.提交意见请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2.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3日18:00。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重庆市铜梁区质量督察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质量督察工作长效机制决策部署,压实质量工作责任,提升质量工作成效,加快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建立健全质量工作督察制度,更加规范科学开展质量督察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质量强国建设纲要》《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质量强市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督察释义】 本办法所称质量督察,是指区委区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对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
本办法仅适用于重庆市铜梁区辖区范围。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质量督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准确把握新时期新发展新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聚焦质量工作责任落实、质量水平提升、质量安全事件处置、区域质量问题治理等问题,提升高质量发展意识、夯实质量发展基础,守牢质量发展底线,全面提升全区质量工作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
第四条【工作原则】 质量督察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大局、实事求是,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逗真碰硬,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务求取得实效,全力推动全区质量工作落实落地。
第五条【督察对象】 质量督察对象包括:
(一)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办事处);
(二)承担重要质量工作职责的区级有关部门;
(三)各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四)区属国有企业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社团组织;
(五)其他需要督察的单位。
第六条【督察机构】 质量督察工作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开展,区级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督察形式】 质量督察工作包括综合督察、专项督察和督察整改“回头看”等形式。
第八条【督察内容-综合督察】 综合督察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质量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国家质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决策部署情况;
(三)质量工作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四)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助推全区高质量发展,落实质量强区建设等情况;
(五)主管领域质量工作突出问题收集、整改闭环、反馈等情况;
(六)强化质量基础支撑,创新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等情况;
(七)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打击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移交违法违规线索等情况;
(八)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质量工作督察事项;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质量事项。
第九条【督察内容-专项督察】 专项督察内容:
(一)区委区政府关于重大质量决策事项推进落实情况以及区委区政府要求纳入专项督察的重点内容;
(二)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质量工作的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三)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的质量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四)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处置情况,以及整改不力的典型质量案件或问题;
(五)其他需要列入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条【督察内容-“回头看”】 对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对整改情况的“回头看”,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综合督察、专项督察整改工作落实情况;
(二)其他需要“回头看”的事项。
第十一条【督察方式】 质量督察主要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三方评价等方式进行,根据质量督察工作实际既可以单一方式开展也可以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
(一)书面督察。要求被督察单位根据《督察方案》要求进行全面自查,限期书面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佐证材料;
(二)实地督察。实地督察既可采用单一方式开展督察,也可采用多种督察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督察。具体督察方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听取汇报。进入被督察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察单位执行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汇报;
2.查阅资料。进入被督察单位调阅、复制有关质量资料和与质量工作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等材料或下发材料提交通知,由被督察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相应佐证材料;
3.谈话问询。与被督察单位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向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
4.明察暗访。实地走访被督察单位服务对象,了解被督察单位真实工作情况,收集走访对象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被督察单位;
5.问卷调查。组织质量法律法规遵守执行等情况的问卷调查,开展质量执法随机抽查,赴被督察单位、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
6.畅通渠道。畅通质量问题举报渠道,通过信函、电话等渠道收集受理被督察单位质量工作问题线索;
7.部门协查。对收到的重大质量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转交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8.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三)三方评价。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采用线上调查、线下访问的相结合的方式,掌握全区群众对某一领域或多领域质量管理、质量服务等真实客观评价,形成分析评价报告,以此完成对相关单位的质量工作评价。
第十二条【督察频次】 综合督察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可以采用书面督察、实地督察、“书面督察+实地督察”的方式进行,当采取“书面督察+实地督察”方式进行时,实地督察可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专项督察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察,原则上针对同一对象或同一问题或同一领域,一年内不得开展2次及以上的专项督察。督察整改“回头看”视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各单位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原则上采取实地督察方式进行,可以结合书面督察形式开展。
第十三条【督察程序】 质量督察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审批。质量督察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综合督察、专项督察工作应当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同意,方可开展相关督察工作。督察整改“回头看”工作应当视综合督察和专项督察开展情况,报区政府质量工作分管负责人签批后开展有关安排。
(二)制定方案。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并报区委区政府督查室备案,督察方案需明确督察目的、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方式、督察期限等事项。
(三)队伍组建。根据督察方案要求,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察队伍具体组建工作,成员组成原则上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和区级有关部门相关科室人员为主体,根据任务需要抽调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区纪监委、“两代表一委员”、行业专家等人员参加。
督察组成员应当政治素质过硬、工作作风扎实,具备与质量督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持正、清正廉洁,自觉接受监督。每次质量督察工作开展前督察机构应当对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业务培训,确保督察工作顺利开展。
(四)实施督察。质量督察组应当先收集了解被督察单位有关质量工作情况,督察正式开始后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督察工作,督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被督察单位沟通督察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形成督察报告并报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督察通报。质量督察工作结束后,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因根据各督察组书面报告情况,及时形成全区质量督察工作报告,并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全区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督察整改】 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督察反馈情况和督察报告有关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完成整改,并从督察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视情况对相关整改情况组织抽查核实或按程序要求开展督察整改“回头看”工作。
第十五条【督察纪律-政治纪律】 质量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严禁借督察之便行腐败之实,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督察纪律-工作纪律】 督察工作应当严格执行督察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变更对象和内容,不得干预督察对象的正常工作。被督察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督察,积极配合督察组开展工作,对不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弄虚作假,妨碍、干扰和阻挠督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督察纪律-人员纪律】 督察组成员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质量督察工作,对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质量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督察组成员,应当积极开展督察工作,不得无故缺席督察工作,在督察过程中应当规范正确履职,若违反相关规定或存在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督察纪律-保密纪律】 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严守督察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督察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督察纪律-请示报告】 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督察组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区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第二十条【督察保障】 对督察人员或者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督察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相关线索,按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结果运用-单位考核】 督察结果将通报区级考核工作组织部门,纳入对被督察单位的实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结果运用-人员考核】 督察结果和整改情况通报有关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结果运用-事故问责】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