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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11


202112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0312日,我局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免罚清单》的出台,对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7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多变化,另有部分市场监管领域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也出现立改废等情况,部分《免罚清单》所列情形已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统一执法尺度,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我局于今年8月牵头启动了《免罚清单》的修订工作。通过调研评估,对《免罚清单》进行逐条梳理,公开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自20211229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原则及依据

《不予处罚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及市场监管领域五十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免罚清单》所列的不予处罚事项作了全面梳理、修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予处罚的程序、前提条件、应援引的处理依据以及“及时改正”等表述的认定标准等,用清晰列明的具体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清单》共涉及87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与原《免罚清单》71项相比,总数增加了16项。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4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认可、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价格、不正当竞争以及传销监管领域。

《不予处罚清单》将不触碰安全底线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及虽属于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领域,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较原《免罚清单》以及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予处罚清单”有较大幅度增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探索性。

四、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名称、具体条文及语言表述的变化。名称方面,将原《免罚清单》的标题“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改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更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具体条文方面,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删除了原《免罚清单》中不再适宜的不予处罚项目8项,如涉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修改、细化11项,新增24项,如新增了涉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部分“初违不罚”内容等;语言表述方面,为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将正文中“免予行政处罚”统一修改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依法分类明确不予处罚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实体法的规定,除将及时改正作为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前提外,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本次修订明确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不予处罚的补充条件;对“初违不罚”情形,明确“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危害后果轻微”,或者“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不予处罚的补充条件;对市场监管领域的实体法已规定只能采取或者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未额外设置不予处罚的条件。

(三)细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标准。为进一步增加《不予处罚清单》在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具体参考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情形。

(四)明确对《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程序及依据。明确执法机关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实施不予处罚。实施不予处罚时,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不予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五)明确《不予处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予处罚清单》本着既适当创新又严格规范的原则,仅列明了常见的87项不予处罚情形。对《不予处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依法应当处罚的,要依法裁量并作出处罚。

(六)明确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除外情形。明确当事人有《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当事人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则不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1229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知识产权局下发《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136号)(以下简称《不予处罚清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2020312日,我局与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免罚清单》的出台,对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年7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实施,有关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发生了较多变化,另有部分市场监管领域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也出现立改废等情况,部分《免罚清单》所列情形已与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统一执法尺度,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我局于今年8月牵头启动了《免罚清单》的修订工作。通过调研评估,对《免罚清单》进行逐条梳理,公开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不予处罚清单》。《不予处罚清单》自20211229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渝市监发〔202017号)同时废止。

二、制定原则及依据

《不予处罚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以及市场监管领域五十余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免罚清单》所列的不予处罚事项作了全面梳理、修改,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不予处罚的程序、前提条件、应援引的处理依据以及“及时改正”等表述的认定标准等,用清晰列明的具体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不予处罚清单》共涉及87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与原《免罚清单》71项相比,总数增加了16项。这些违法行为按照类型划分,涉及市场监管14个领域,包括证照、广告、网络合同、知识产权、特种设备、计量、标准化、工业产品、认证认可、食品、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价格、不正当竞争以及传销监管领域。

《不予处罚清单》将不触碰安全底线的轻微违法行为,以及虽属于食品安全监管、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领域,但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较原《免罚清单》以及外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予处罚清单”有较大幅度增加,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探索性。

四、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名称、具体条文及语言表述的变化。名称方面,将原《免罚清单》的标题“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修改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更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表述;具体条文方面,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删除了原《免罚清单》中不再适宜的不予处罚项目8项,如涉及《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修改、细化11项,新增24项,如新增了涉及《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的部分“初违不罚”内容等;语言表述方面,为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将正文中“免予行政处罚”统一修改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依法分类明确不予处罚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实体法的规定,除将及时改正作为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基本前提外,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本次修订明确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不予处罚的补充条件;对“初违不罚”情形,明确“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危害后果轻微”,或者“初次违反某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为不予处罚的补充条件;对市场监管领域的实体法已规定只能采取或者应当先行采取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法未额外设置不予处罚的条件。

(三)细化“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及“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标准。为进一步增加《不予处罚清单》在执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根据《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等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危害后果轻微”的具体参考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情形。

(四)明确对《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程序及依据。明确执法机关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实施不予处罚。实施不予处罚时,相关执法文书中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理依据,《不予处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五)明确《不予处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的处理。《不予处罚清单》本着既适当创新又严格规范的原则,仅列明了常见的87项不予处罚情形。对《不予处罚清单》之外的违法行为,本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不予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依法应当处罚的,要依法裁量并作出处罚。

(六)明确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除外情形。明确当事人有《不予处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者当事人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则不适用《不予处罚清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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