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12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人大建议办理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1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14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58号建议复函
熊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整顿餐饮行业不合理收费的建议》(第258号)已收悉,感谢您对我区餐饮行业价格监督管理工作的关心和关注。经与区商务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函复如下:
一、我区餐饮行业市场秩序监管现状
近两年以来,区市场监管局认真履行价格监督检查职能职责,
以常态化监管巡查和重点抽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餐饮行业价格行为开展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成效,区内餐饮行业市场秩序保持稳定,价格违法行为少(近两年内仅查处1件在公示的收费项目外收取“包房费”价格违法案件)。从行业现状看,虽然我区餐饮行业整体上价格秩序良好,但正如熊彧代表您所指出的那样,目前确实还有部分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收取餐饮服务费的同时,另行收取“餐位费”“包厢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由于这些费用普遍金额不大、消费者容易忽视,投诉举报案例相对不多。
二、“餐位费”等不合理费用的法律规制问题
餐饮服务行业收费,目前不由政府定价,也不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其服务项目及相应收费标准由餐饮经营者自主制定,并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调节。从法律角度来看,餐饮经营者依法享有自主制定服务价格的权利。但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餐饮经营者在销售餐饮服务时,理应一并提供消费餐饮所需的就餐座位、就餐餐具等必要消费条件。这些必要消费条件与餐饮服务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属于餐饮服务一部分,其成本应当包含在餐饮服务费之中,经营者以“餐位费”“包厢费”“餐具消毒费”等名义另行收取费用显然不合情理。目前,已有湖南、河北、贵州、湖北等省公布施行的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禁止餐饮业经营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包厢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的费用。然而,现行《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并未对上述不合理费用的收取做禁止性规定,仅规定“应当按照其标明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项目、规格、费用提供服务和收费”。也就是说,在重庆市辖区内,餐饮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收取餐饮服务费的同时,另行收取“餐位费”“包厢费”“餐具消毒费”等费用的行为,虽然不合理,但也不构成违法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尊敬的熊彧代表,根据您提出的《关于整顿餐饮行业不合理收费的建议》,我们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继续规范和整治我区餐饮行业市场秩序。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过日常监管巡查和检查抽查,重点发现和查处餐饮业经营者不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以不正当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在标价之外加收费用、在未明示价格的情况下暗中收取“餐位费”等不合理费用以及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二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餐饮业者加强自律。在强化监管执法的同时,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提醒告诫和行政指导,提升餐饮经营者法律意识。积极引导经营者合理使用自主定价权,公平合理收取相关费用,树立友好和谐、诚信经营理念,构建清清爽爽的消费环境。
此复函已经区政府副区长罗昌西审定,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冉茂波签发。对此答复函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回执寄给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联系人:安永红;联系电话:13527406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