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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1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4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15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14
[ 成文日期 ] 2026-07-14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6号)

202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4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肉制品)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564631946ZX食品名称: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肉制品),规格型号:180/袋,生产日期:2026-02-26保质期:5个月,生产者名称: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
    20266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房和生产车间内未发现有上述批次(规格型号为180/生产日期为2026-02-26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同时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4303260506620-S)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4303260506620-S,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在限定日期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及异议。202663日,本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为由立案调查。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6714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 没收违法所得78.5元;2.罚款65500元。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周季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所称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周季安作如下处罚:罚款2500元。

截至本案,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一年内已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15日。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山梨酸钾等多种防腐剂的使用量不足引起微生物繁殖超量,从而导致无法保证标示的保质期内菌落总数指标在合格范围内。查明原因后,当事人认真进行了整改:一是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集中销毁。二是全厂停止生产上述品类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规格:180/袋,保质期:5个月,贮存条件:常温保存),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三是下一步当事人将对这个品类的配料进行研究、调试和实验验证,再将配料调整情况向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并且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规定,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做好各个关键环节的控制。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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