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00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9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6-0000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6-01-09 |
| [ 成文日期 ] | 2026-01-09 |
关于给予铜梁区乐销服装店“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铜梁区乐销服装店
经查明:铜梁区乐销服装店在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打铁街8号从事服装、玩具等经营活动,注册代码为33105001512023052393的设备为当事人经营场所在用的一台扶梯设备。2025年8月底,因当事人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离职后,未及时任命新的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于2025年9月3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及时任命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及安全员,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的规定,构成了电梯使用单位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上述未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及电梯安全员的行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
特此公示。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