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87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3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87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23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23 |
关于给予杨梅“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杨梅
经查明: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滨河西路95号的阳光水岸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25年1月1日,该物业管理公司任命当事人为该小区的电梯安全员,负责该小区的电梯日常巡查工作。2025年10月,当事人多日未对编号为31105001512025076968的在用电梯开展日常巡查并记录,于2025年10月23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
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按规定开展电梯日常巡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查,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的规定,构成了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
特此公示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