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68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5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68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5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5 |
关于给予杨玲“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杨玲
经查明: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城北路129号的北国风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25年6月15日,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命当事人为该小区的电梯安全员,负责该小区的电梯日常巡查工作。当事人2025年10月多日未对该小区1台编号为31105001512015090612的在用电梯开展日常巡查并记录,于2025年10月21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未按规定开展电梯日常巡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日管控制度。电梯安全员要每日根据《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巡查,形成《每日电梯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予以整改,及时上报电梯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的规定,构成了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行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电梯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未按规定要求落实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
特此公示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