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60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4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60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1-24 |
| [ 成文日期 ] | 2025-11-24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08号)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复用餐饮具(碗)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铜梁区蒲记鸡汁米线馆(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碗)(消毒日期:2025年8月22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已经经过多次清洗消毒并使用。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对消毒柜进行清洁,对所有餐饮具进行再次清洗和消毒,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