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00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6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6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重庆龙凰百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通报
当事人:重庆龙凰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祖栓
经查明,重庆龙凰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花洒未标注水效标识。花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中“淋浴器”产品,应按照《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之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当事人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其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重庆龙凰百货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通报;罚款。
特此通报。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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