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3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1-18 | [ 发布日期 ] | 2024-11-18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重庆市南岸区楠山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当事人:重庆市南岸区楠山艺术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
经查明:当事人在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金砂东路69号共有4台电梯,属于特种设备,按规定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于2024年9月12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未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配备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明确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同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的规定,构成了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行为,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电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
特此公示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