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306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4-10-22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给予铜梁区佳佳百货经营部“通报”行政处罚的通报
当事人:铜梁区佳佳百货经营部
经营者:陈根
经查明,铜梁区佳佳百货经营部销售的花洒未标注水效标识。花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中“淋浴器”产品,应按照《水效标识管理办法》之规定标注水效标识。当事人销售未标注水效标识的花洒,其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铜梁区佳佳百货经营部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通报;罚款。
特此通报。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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