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公示公告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14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8 [ 发布日期 ] 2024-07-08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陈文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渝铜梁市监罚告〔2024492

陈文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根据《剑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剑市监案移[2024]3号)附件的相关材料显示,2021年9月中旬你经王显荣介绍,开始在重庆市铜梁区“西部瓷都”厂内王燕或郑涛处,进购假牛肉、牛蹄,并在重庆市璧山区、北碚区等乡镇上售卖,一直持续到2021年11月。

经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剑检刑不诉[2022]85号)):你经王显荣介绍开始从事购买猪肉冒充牛肉对外出售的生意。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0月6日,你通过王燕从郑德洪处进购假牛肉进行销售,将购进假牛肉、牛蹄货款14108元微信转账给王燕。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20日,你从张应斌处进购假牛肉进行销售,将进购假牛肉、牛蹄的货款13700元微信转账给张应斌。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14日,你从郑德洪处进购假牛肉进行销售,将进购假牛肉、牛蹄的货款21540元微信转账给郑德洪。2021年11月16日,你从张攀处进购假牛肉进行销售,将进购假牛肉、牛蹄的货款1790元转账给张攀。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16日,你进购假牛肉、牛蹄合计支付货款51138元。案发后,你被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交赃款5000元。

2021年9月26日至2021年11月14日,郑涛、王燕的记账单显示,你共购进假牛肉638斤,假牛腩396.6斤,牛蹄235.6斤。

你购进牛蹄的价格为17元/斤,销售价格为20元/斤。购进假牛肉的价格为16元至17元/斤,销售价格为20元至23元/斤。

扣除牛蹄的进货货款17元/斤×235.6斤=4005.2元后,上述2021年9月20日至2021年11月16日购进的假牛肉货款为51138元-4005.2元=47132.8元。

鉴于有利于你的原则,购进假牛肉的价格按最高17元/斤进行计算,销售价格按最低20元/斤的价格进行计算,你销售假牛肉的金额应为(47132.8元÷17元/斤)×20元/斤=55450.35元。

2022年10月4日,你主动向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交赃款5000元,缴纳的赃款由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

你用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得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行为。你销售假牛肉的销售金额55450.35元,除去你上缴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检察院的5000元外,违法所得应为50450.35元。

本案中,你销售假牛肉的违法行为无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拟对你进行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你用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行为,根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450.35元;2.没收刀1把;3.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张凤辉、徐安   联系电话: 023-45676801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迎宾支路30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