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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05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日期 ] 2024-03-19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刘小娟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渝铜梁市监罚送告〔20241 

刘小娟:

本局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字〔2023〕790号),因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字〔2023〕790号),

内容是:2023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学府大道304号(铜梁A6-6)珍美味美食城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一操作台标有“金汤热卤拌饭  老干妈特色炒饭”等字样的招牌、价格公示牌,其操作区域有收钱吧二维码和操作设备等;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同年10月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以当事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立案调查,并指定李铭、秦磊等同志调查处理。本案在调查过程中未采取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03年8月底开始,在未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手续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学府大道304号(铜梁A6-6)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要经营卤肉饭、炒饭等食品。截止到案发当日 ,当事人营业收入721元,因此本案违法所得为72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收款记录,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21元的事实。

本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通过公告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告字〔2023〕78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食经营的违法行为。应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涉案财物货值金额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因当事人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具等除用作经营外,同时作为其家人用餐的设施、工具,因此决定不没收其设施、工具等。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21元;

2、处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李铭、秦磊       联系电话:45690628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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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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