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3-003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9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3-0033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3-12-29 |
[ 成文日期 ] | 2023-12-29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重庆晶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渝铜梁市监罚送告〔2023〕12号
重庆晶顺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12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字〔2023〕83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字〔2023〕832号)。内容是:
你单位申请公司营业执照办理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复印件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复印件办理营业执照属于主观故意行为,且你单位拒不配合调查,加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涉嫌犯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情节严重的行为。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和第十条第(二)项“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售许可证件、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侯有东、康扬建 联系电话:023-45692338
联系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324号
附件: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处字〔2023〕832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