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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18-07076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5-11 [ 发布日期 ] 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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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11
[ 成文日期 ] 2018-05-11

黄某某不服重庆市铜梁区工商分局对其投诉举报的回复行政复议案(渝工商复字〔2017〕63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渝工商复字201763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梁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建清    职务局长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营盘街48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回复20171211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答复函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查处被举报人的不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171113日作出答复称被举报人行为不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滥用自由裁量权该答复中理由过于牵强广告法11条数据标明出处所以被申请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由于被申请人的乱作为导致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正确的处理上级机关应当依法纠正其行为

被申请人称其于2017116日收到重庆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分流的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反映重庆市淮远丝绸有限公司通过网络宣传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倍”涉嫌虚假宣传要求退款、赔偿并查处被申请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与重庆市淮远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纠纷及时进行处理与双方进行沟通当事人于2017118日书面回复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要求也不同意协商解决”被申请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项的规定2017119日作出终止调解的决定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期间被申请人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及时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核查2017117日依法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326号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涉案蚕丝被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网上销售蚕丝被的网页截图、《情况说明书》、百度百科桑蚕丝词条网络截图、《中国蚕丝大全》相关章节复印件等证据通过上述证据被申请人认定当事人网上宣传自己加工的蚕丝被的内容真实、准确没有虚假宣传行为被申请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申请人举报的情况不属实201711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171113日通过挂号信向申请人邮寄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铜梁区分局关于对黄锦丽投诉、举报的回复》书面告知了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申请人《投诉举报函》中所述产品未标注‘蚕丝被种类名称’以及填充物名称不符合标准也没有标注安全类别”等情形经查证不属实有网页截图为证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宣传的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倍”的内容不是对其加工销售的产品蚕丝被的宣传只是对其使用的原材料的简单介绍这种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该宣传行为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制原材料的性能由于加工的原因与最终产品的性能是不同的所以使用什么样的原材料跟最终产品的优劣没有必然联系当事人对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说明并没有起到直接宣传产品优劣的作用就好比一个卖牛肉面的人他对外宣称牛肉和猪肉相比蛋白质含量更高而脂肪含量更低这种对原材料本身特质的宣传并不能让受众认为他卖的牛肉面比别人的牛肉面更好吃甚至比别人做的猪肉面好吃实际情况也是这样的被申请人认为当事人宣传的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倍”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应认定为引证内容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倍”这个结论可以很容易地通过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找到所以该内容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指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而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在广告宣传中表明出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目前看这样的相反证据是没有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116日向重庆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反映重庆市淮远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在其天猫网店淮远丝坊旗舰店”销售的蚕丝被的宣传页面标注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倍”的广告宣传用语涉嫌违法要求退款、赔偿并查处同日重庆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将上述投诉举报转交被申请人处理被申请人接投诉举报后将受理情况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于2017117日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现场笔录、检验报告、网页截图等证据经查重庆市淮远丝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开设淮远丝坊旗舰店”网店销售其自己生产的蚕丝被该蚕丝被的网络宣传页面标注有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字样但未表明出处被举报人称上述数据系来源于网络及《中国蚕丝大全》并提供了网络查询的页面截图和《中国蚕丝大全》网络查询确有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倍的表述《中国蚕丝大全》的表47-10显示在相对湿度为65%蚕丝的吸湿性是棉花的1.5在相对湿度为95%蚕丝的吸湿性是棉花的1.3被申请人根据上述证据认定申请人的举报不属实2017119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期间因被举报人书面告知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并且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被申请人于20171113日通过邮寄方式将上述不予立案决定和终止调解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本局认为申请人因经营者广告行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接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及时予以受理对于投诉事项在法定期限内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功终止调解对举报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受理、终止调解、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举报人在其商品广告页面标注蚕丝的吸湿性是纯棉的1.5倍”字样属于广告使用数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本案中使用的数据根据《中国蚕丝大全》的表47-10中的表述在相对湿度95%时蚕丝的吸湿性并不能达到纯棉的1.5因此上述数据既不准确也未表明出处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举报不属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不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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