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75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0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275 |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2-10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0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铜梁区新感觉服装超市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5〕732号
当事人:铜梁区新感觉服装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1MAABRKPC4N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九龙街48号、52、5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涛
此案来源于监督抽检。2025年7月22日,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铜梁区新感觉服装超市销售的衬衫进行抽样检测。 2025年9月12日,我局收到由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NO:TTTS-CC25033-12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存放有上述产品一件备份样品,样品上贴有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现场未发现该抽检批次的同批次其他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的备份样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2025年9月15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在武汉杰克雷登代理点,通过微信订单支付购进衬衫4件,进货价格是70元/件,销售价格是103元/件。上述商品进货后一直未销售,2025年7月22日上述商品被抽样单位作为抽检样品使用,检验样品和备样样品均为1件衬衫,抽样人员对检验样品和备样样品分别进行了封存,并支付了检验样品费用,备用样品留存于门市。2025年9月12日,我局收到由天纺标检测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 NO:TTTS-CC25033-125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2660-2017标准,依据《重庆市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 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和做相应陈述。剩下的2件衬衫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3日退回了武汉杰克雷登代理点。故本案货值金额103元/件×4=412元,违法所得为103元/件-70元/件=3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另有,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对上述情况一一佐证。
2025年11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告字〔2025〕 719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衬衫经检验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该案中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情形,当事人尚未销售上述产品,其行为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风险,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G00100201项中减轻处罚的相关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不合格衬衫1件;
2.没收违法所得33元;
3.罚款1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