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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3-0010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28 [ 发布日期 ] 2023-04-28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铜梁区祥艺灯具经营部(渝铜梁市监处字〔2023〕202号)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祥艺灯具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22407032297XG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镇商贸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加连

2023年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其门市内摆放有一个待售的室内加热器,其上的标签载明“取暖器 型号:NSB-100;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1000W”。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仔细查看,该室内加热器未张贴3C认证标志。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1个室内加热器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查证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6月13日成立,在重庆市铜梁区****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销售灯具、洁具、厨具。2022年12月3日,当事人从铜梁******处,以13元/个的价格购进1个由中山****公司生产的型号标注为NSB-10 0的室内加热器对外销售,该室内加热器无外包装,产品底部上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有“取暖器 型号:NSB-100;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额定功率:1000W”的内容。标签上无3C强制认证标识。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到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型号为NSB-100室内加热器证书状态为撤销。该室内加热器售价18元/个,未被售出。因此,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产品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投资人提供的当事人的投资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等,证明其身份和市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型号为NSB-100的室内加热器的事实; 

  3.        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对当事人的投资人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的室内加热器的事实。

  4.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8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3年4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告字〔2023〕

18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NSB-100的室内加热器属于国家规定的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即列入目录的产品,但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被查获的未经认证的室内加热器只有1个,货值金额共计18元,无违法所得。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 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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