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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4-0001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发布日期 ] 2024-01-24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铜梁区文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4〕88号)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4〕88号

当事人:重庆市铜梁区文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56226974X

住所:重庆市铜梁区金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唐中素

2023年12月5日,我局收到由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NO:STD-20231017-009S-25,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023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重庆市铜梁区文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及编号为2301951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并当场告知了当事人有进行复检的权利及具体的复检流程,当事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金柿路11号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办公室的柜子上放置有2台手电钻,手电钻的铭牌上载有“JIZ-BS03-10ABS660303手电钻浙江波斯碧川茵洲科技有限公司”等信息,此2台手电钻与抽检机构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手电钻系同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的产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现场的2台手电钻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当场向当事人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强制〔2023〕24号)及《财物清单》。

2023年12月11日,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为由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注册成立,办理有营业执照,主要从事润滑油及机电设备销售。2023年9月25日,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监督抽查要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的三款手电钻进行了监督抽查,并于2023年11月14日出具了规格型号为JIZ-BS03-10A、生产日期为2021.11.11的BOSI手电钻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STD-20231017-009S-25,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测,端子骚扰电压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依据《重庆市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9日从浙江波斯碧川茵洲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规格型号为JIZ-BS03-10A、生产日期为2021.11.11的BOSI手电钻3台,每台电钻的进货价为131元,当事人共计支付进货款393元。2023年9月25日,当事人以170元/台的价格将1台上述手电钻销售给了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检人员,并向抽检人员开具了购货发票。另外2台该型号规格的手电钻一直存放于当事人办公室,未对外进行销售。

故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手电钻的货值金额为510元(170×3=510元),获利的39元(170-131=39元)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新旧各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变更经营住所的事实;

第二组: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TD-20231017-009S-25的《检验检测报告》及其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抽检人员工作证、抽样单等,证明斯坦德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抽样情况及抽检产品检测结论合法有效的事实;

第三组: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收据(NO:1735041)照片打印件、法定代表人唐中素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浙江波斯碧川茵洲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JIZ-BS03-10A、生产日期为2021.11.11的BOSI手电钻3台的事实;

第四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样品付费单及电子发票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规格型号为JIZ-BS03-10A、生产日期为2021.11.11的BOSI手电钻仅1台,获利39元及货值金额为510元的事实;

第五组:向当事人出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渝铜梁市监强制〔2023〕24号)及《财物清单》、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涉案物品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及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

2024年1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罚告〔2024〕61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市场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GB4343.1-2018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当事人作为从事机电设备销售业务的经营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本案中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本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2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元;没收不合格手电钻2台。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没款缴至工商银行(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龙城支行,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龙门街173号),或通过重庆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二维码扫描)。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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