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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3-0011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发布日期 ] 2023-05-08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玖隆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渝铜梁市监处罚〔2023〕206号)

当事人:重庆玖隆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7ETG338J                                    

住所(住址):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万寿街362号                       

法定代表人:刘远久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万寿街362号,重庆玖隆生物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正在使用编号:02*******09的叉车未进行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未持有有效的作业人员证。执法人员对公司法人刘远久,作业人员腾**进行了询问调查,提取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过搭绷建设等筹备,于2022年5月12日,当事人开始在其注册登记住所从事生物质燃料成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2022年5月12日开业后,当事人购买编号:02*******09的叉车,在没有进行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证,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的作业人员证,便投入到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万寿街362号开始使用,于2023年4月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的询问调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了当事人在重庆市铜梁区旧县街道万寿街362号厂房使用有1台叉车并使用至查获之日的事实。

3.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的询问调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证明了当事人1台叉车未经检验的事实。

4.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及员工的询问调查笔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渝铜梁市监罚告[2023]16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属于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

当事人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从事叉车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进行责令改正。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从事叉车作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关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进行责令改正。我局于2023年4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铜梁)市监特令〔2023〕第JX-00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2、检验合格后使用前后三十日内办理使用登记证;3、作业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损害,被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和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从事叉车作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和作业,待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和取得作业人员使用证后方可使用和作业。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度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将罚款缴至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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