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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1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16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9
[ 成文日期 ] 2025-07-29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06号)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铜梁区张科洪餐馆(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馒头(加工日期202549),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为增加馒头的甜味和口感,当事人在馒头里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馒头,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扣押了当事人使用的甜蜜素,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开展了自查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4元;2.没收上述1袋甜蜜素;3.罚款5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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