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1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4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14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 ]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5-07-14 |
[ 成文日期 ] | 2025-07-14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05号)
在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刘良丙(以下简称“当事人”)经营的鸡蛋,氟苯尼考、甲氧苄啶、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5年3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督促当事人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限期整改。要求当事人落实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后续将强化对当事人的日常监管力度。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召回公告,召回未果,已向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购进自陈恒伦,陈恒伦购进自重庆市铜梁区兴福豪养鸡场。当事人已索取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问题线索移送重庆市铜梁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