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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5-0001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日期 ] 2025-01-17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5]第2号


在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铜梁区李明静羊肉米粉餐饮店复用餐饮具(碗)的1批次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铜梁区李明静羊肉米粉餐饮店20241018日清洗了“800ml复用餐饮具(碗)。抽样单编号:A24SZ04895,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6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铜梁区李明静羊肉米粉餐饮店实施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A24SZ04895的《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表示无异议。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与检测同批次的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

2024年11月6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梁区李明静羊肉米粉餐饮店涉嫌餐(饮)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该批次复用餐饮具(碗)当事人共计有800ml,由于抽检的复用餐饮具(碗)用于餐馆免费使用,属于非卖品,故不存在违法所得。

三、对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2025年1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铜梁区李明静羊肉米粉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的处罚依据和结果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铜梁区李明静羊肉米粉餐饮店自查,导致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的原因:清洗后消毒时间不够造成查明原因后,铜梁区李明静羊肉米粉餐饮店按照执法人员所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了整改:

1.加强员工对清洗流程操作的的教育培训;

2.严格按照一清二洗三消毒的工艺流程操作,杜绝再次出现大肠菌群被检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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