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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606602U/2022-0015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6-23 [ 发布日期 ] 2022-06-23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渝铜梁市监处字〔2022〕310号 )




当事人:重庆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322318898K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苏杨

2022426日,本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大庙桑葚基地(重庆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桑葚汁饮品、桑葚干等为‘三无’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本局查处”。20224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所指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重庆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产品展示台及当事人成品库房均发现有玻璃瓶装液体“桑葚汁”和塑料瓶装“桑葚干”等产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2429日,经局领导批准,以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对其立案调查。2022429日至2022520日期间,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此案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号:渝铜梁市监强制〔2022293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41224日在重庆市铜梁区大庙镇成立重庆茁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壹仟贰佰万元整,目前主要从事的业务有桑树种植,果桑种植,饲料养蚕,桑葚系列产品加工研发等。

20224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产品展示台、加工生产车间、成品库等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其临时搭建的产品展示台和成品库房内发现有桑葚汁和桑葚干等桑葚衍生产品。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将展示台和成品库内312瓶桑葚汁和43瓶桑葚干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桑葚汁是2022328日,当事人自行从桑树林采摘鲜桑葚220kg,在生产车间通过浊汁、酶解、离心、高温灭菌等程序后,自行冷却灌装在玻璃瓶内,玻璃瓶容积为260ml,共生产435瓶。罐装的桑葚汁瓶身没有粘贴标签标识,白色瓶盖上用喷码机喷印有两排数字“20220328 20230927”,当事人称“20220328”为生产日期,即为2022328日生产,“20230927”为保质期,即保质到2023927日前。当事人于2022413日将上述生产的桑葚汁15瓶送到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已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2SX00089,产品名称:桑葚汁,规格型号:260ml,批(货)号或生产日期:2022.03.28,样品数量:15瓶,到样日期:2022.04.13,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GB 7101-2015标准、《饮料生产许可审 查细则》(2017)(果疏汁类及其饮料)、GB 7718-2011标准、GB 28050-2011标准和JJF 1070-2005标准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2022429日前在“重庆.铜梁首届桑葚采摘节”开办前期,销售了桑葚汁9件,计108瓶,销售价格26/瓶,销售金额为:26/×108=2808元。4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将成品库房存放的25件零2瓶和展示台摆放的10瓶桑葚汁,共计312瓶,全部扣押在当事人库房内,没有再销售。桑葚汁的货值金额应为:26/×435=11310元。

经查实,桑葚干为塑料瓶身、白铝盖子,部分瓶身贴有标签,标签上标注:桑葚干,天然生态,颗颗精选,花样食法:泡果茶、泡酒、杂粮粥、泡酸奶、美味零售、桑葚蛋糕,净含量:100g等信息。部分瓶身没有标签。当事人称桑葚干是基地采摘的新鲜桑葚一时无法销售时当事人通过晒干、灭菌后装瓶,每瓶为100g,当时制作了100瓶,销售单价10/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库房内存放37瓶,展示台摆放6瓶,共计43瓶,其余产品均已出售。销售金额为:10/×100-43瓶)=570元。桑葚干的货值金额应为:10/×100=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的照片打印件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事实;

第三组: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食品的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事实

本局于202269日向当事人发出了《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铜梁市监听告字2022304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属违法行为,给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带来一定隐患,依据相关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桑葚汁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测项目符合要求,并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当事人共生产桑葚汁435瓶,其中送检15瓶,销售108瓶,扣押312瓶,销售单价26/瓶,桑葚汁的货值金额应为:26/×435=11310元。当时制作桑葚干100瓶,销售单价10/瓶,桑葚干的货值金额应为:10/×100=1000元。所以本案的货值金额应为:11310元+1000=12310元。

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所得的数额,应当是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当事人销售桑葚汁108瓶,销售价格26/瓶,所以销售桑葚汁的违法所得应为:26/×108=2808元。当事人销售桑葚干57瓶,销售单价10/瓶,所以销售桑葚干的违法所得应为:10/×57=570元。本案违法所得共计:2808+570=3378元。

关于桑葚汁标注保质期为18个月行为的认定:依据当事人提供的《检验报告》附页显示:桑葚汁保质期为常温下9个月,但当事人的产品均标注为1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标准的规定,食品保质期由厂家根据生产的食品特性、加速试验或测试结果进行确定,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本局认为当事人将生产的食品保质期标注为18个月与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确定的保质期不符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单独处罚,当事人承诺正式投入生产后将保质期标注为9个月。

关于当事人生产桑葚酒的情况说明:在当事人流水线的罐装车间检查时,发现罐装流水线上摆放有6瓶桑葚紫酒,未贴标签,当事人陈述共生产36瓶,其中14瓶送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其余16瓶送人品尝,没有向消费者出售。当事人提供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A22SX00090,产品名称:桑葚紫酒,规格型号:750ml 13%vol 等信息,检验结论为:该样品按Q/ZY0001S-2022《发酵酒》和《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其他发酵酒)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因当事人无销售行为,该行为本案不予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决定:

1、没收桑葚汁312瓶,没收桑葚干43瓶;

2、没收违法所得3378元;

3、罚款12310元。 

罚没款合计:156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收入专户(收款人:重庆市财政局,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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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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