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重点案件,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根据市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方案》要求,现将“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2021年5月28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铜梁区东桥医院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的行政处罚,对其在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疾病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为提高男性性功能方面医疗宣传效果和收益,于2020年12月初开始至2021年3月中旬期间,分四种样式委托他人共制作了宣传当事人医院提高男性性功能方面的24000张医疗宣传卡片和1500包宣传纸巾。当事人以50元/天的价格雇请不知名的临时工向停靠在铜梁城区内路边的车辆以“放在车头挡风玻璃处、插卡在车窗边”的方式向车主及过往行人发放。该四种样式的医疗宣传卡片宣传广告用语分别为:第一种“肯干是态度问题,耐干是能力问题,你强吗,阳痿早泄/包皮包茎”等内容并配有微信二维码图片;第二种“死皮赖脸追3年实战只有3分钟,说再多好听的情话都不如给她一次质量高时间久的实战,阳痿早泄/包皮包茎”等内容并配有微信二维码图片;第三种“家庭地位不保?够大才不会被小瞧,够强才有话语权,阳痿早泄/包皮包茎”等内容并配有微信二维码图片;第四种“小弟弟就该滚烫火热屹立不倒,不被苦难左右,不被时间打到,活出男人本色,阳痿早泄/包皮包茎”等内容并配有微信二维码图片。上述宣传纸巾外包装主要印有:“性爱时间短,勃起不够硬,包皮包茎、生殖器感染、阳痿早泄、男性12项性功能检查早泄/阳痿/前列腺/生殖感染59元”等内容并配有微信二维码图片。
当事人对外发放宣传卡片和宣传纸巾的内容低俗、色情感暗示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九条的的规定,构成了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外发放宣传卡片和宣传纸巾的内容含有疾病名称,其行为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构成了在医疗广告中含有疾病名称的违法行为。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了吸引目光,发布内容低俗、含有性暗示的广告,
2021年7月8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鲢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3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于2021年5月6日购进84kg花鲢进行了抽检。2021年6月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研究院对上述“花鲢”作出编号为No:2021-03SP05042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310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兽药(地西泮)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11.3元;3、罚款8000元。
2021年8月3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铜梁区佐佑学课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当事人为2021年暑假课程招生开展了“699元暑假课程加油包”促销活动,活动内容单价为699元。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将“699元暑假课程加油包”促销活动结束,并于2021年5月1日开展“799元3重福利”促销活动代替“699元暑假课程加油包”促销活动。“799元3重福利”促销活动内容与“699元暑假课程加油包”活动内容完全一致,仅价格由699元变为799元。为宣传“799元3重福利”促销活动,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名称:佐佑学培训,微信号:zyxpyxx)发布了一个宣传单,该宣传单主要内容为“语文数学英语72课时799元3重福利拼团优惠价,原价3960元”。2021年5月21日,当事人将该宣传单内容拆除。当事人声称该活动原价3960元,而3960元在该促销活动前未实际成交过。当事人虚构了一个3960元的单价,声称该单价为促销活动内容原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停止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2、罚款1万元。
2021年8月18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瓜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2元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对当事人于2020年5月5日购进的黄瓜实施了抽样,共抽取样品2.69kg。经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院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NO:2021-03SP050491),该报告载明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检验项目的标准指标为≤0.02,实测值为0.034,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2-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5日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批发市场以1.2元/kg的价格进购了14k黄瓜,并于当日上架到重庆市铜梁区围龙镇腾龙街(围龙镇茧站)其超市,以7元/kg的价格销售。除2021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抽样购样2.69kg外,当事人上述批次黄瓜均以7元/kg的价格销售完毕。当事人所经营的上述批次黄瓜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黄瓜所获销售款为7元/kg*14kg=98元,应认定为当事人的涉案货值金额、所获利润为(7-1.2)元/kg*14kg=81.2元,应认定为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的黄瓜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2-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1.2元;2.罚款2500元。
2021年9月30 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市铜梁区凝云教育培训学校发布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4日,我局收到举报,举报人称“凝云公众号内学员中心学校简介介绍学校成立于2002年,与注册时间2011年4月11号不符,属虚假宣传行为。学校借用每年升重庆巴中结果作为宣传属违规行为。公众号内宣传中小学文化课程为著名教师阅读和作文,一流初高中骨干教师中高考学科辅导,属虚假宣传行为”。2021年6月11日,经负责人批准,本局以当事人涉嫌广告中含有虚假的内容为由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介绍自己的服务(面向中小学生课程),在手机APP-微信上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微信号:tongliangningyun),账号主体为重庆市铜梁区凝云教育培训学校。当事人委托重庆市铜梁区茂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并经当事人审核同意后在该公众号上发布相关广告内容。当事人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国家级书法家教书法、著名小学语文特级教师教作文.....”、“学校于2002年成立.....”等文字内容与其实际状况不符,且产生实质性影响。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与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所指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公众号上发布的“先后培养过因全面发展而考入北京大学的李林营、李振东和考入清华大学的熊芝锋.....”等文字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2400元。
2021年12月2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的高粱白酒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元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于2021年2月1日生产的高粱白酒进行了抽检。2020年9月3日,我局接到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该批次高梁白酒的抽检《检验报告》(№:2021—03CP050159G),该《检验报告》得出的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总酯(以乙酸乙酯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要求的高粱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所指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款的规定,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500元。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自律,对生产的食品各个环节应严格把关,极力消除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隐患,努力确保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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