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3-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4-08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沙坪坝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沙坪坝市监〔2019〕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各镇街市场监管所:
《沙坪坝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十八届第九十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宣传,确保激励作用充分发挥,不断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沙坪坝区知识产权局
2019年11月28日
沙坪坝区知识产权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助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建设商标品牌强市的意见》(渝府办发〔2018〕113号)《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沙坪坝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拨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受理、审核资助材料,管理和发放资助资金。
资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资助对象
(一)企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注册登记、税务注册登记和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机构地址在沙坪坝区内的以下单位适用本办法:
1.成功注册普通商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新引进企业。
2.成功注册港澳台商标、涉外商标的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认定地理标志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3.知识产权运用突出的以下四类企业:
(1)获得中国专利金、银、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银、优秀奖的;
(2)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
(3)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
(4)经认定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产能的。
(二)个人
个人户籍和商标注册人地址、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沙坪坝区内,成功注册港澳台商标、涉外商标或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成功注册的普通商标(含港澳台),资助1000元/件。
(二)成功注册的涉外商标,资助5000元/件。
(三)成功认定的地理标志,资助30万元/件。
(四)成功认定的驰名商标,资助50万元/件。
(五)获得授权的国内(含港澳台)发明专利,资助2000元/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个人资助不超过1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5000元/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的授权。
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沙府发〔2018〕29号)明确的资助标准执行。
(六)获得中国专利金、银、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银、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八)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万元。
(九)企业的专利转化为标准,并形成产能,经评审认定后每家资助5万元。
第五条 招商引资新引进企业的商标资助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本办法执行,发明专利按照《重庆市沙坪坝区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沙府发〔2018〕29号),由区财政局和区招商中心负责执行。
第六条 资助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受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资助项目。每年4月底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申报资助通知,明确申报流程等相关事宜。5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申请,当年完成资助审查和发放。
第七条 商标一证多类的按类资助,发明专利由第一专利权人申报。
第八条 资助采取自愿的原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按通知提交相关资料,逾期视为主动放弃。因提出异议或等待法院判决等原因错过当年资助时间的,可纳入次年资助,但必须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申请人完善相关资料,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联系上的,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
第十条 不予发放的对象
(一)审查期间列入企业异常名录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不按要求配合全国专利调查或重庆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统计的企业。
(三)其它具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企事业单位资助资金一律拨付到该企事业单位银行帐户,无银行帐户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资助资金的申请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加强商标和专利管理,将资金用于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之中,自觉维护知识产权信誉,诚信经营。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沙坪坝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沙知发〔2015〕6号)同日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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