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4-00251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政协提案办理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4-06-05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5 |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第十五届第三次会议第163号提案办理情况的复函
民进区委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出台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后续维护管理方案的建议 》(第163号)收悉。经与区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基本情况
老旧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是关系老百姓出行、宜居的民生实事,深切代表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我区自开展该项工作以来,全区共计接受增设电梯申请150余件,已审批旧楼加梯工程150个,已核发财政补助12台,共计补助120万元(10万元/台)。今年以来,已有20个项目完成现场踏勘及审批等工作,已完成加装电梯8台。
二、建议办理情况
你们提出的关于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后续维护管理的6点建议,核心是加强和改进增设电梯后续维护及管理的问题,很有针对性,也非常贴合实际,部分建议我们前期已在积极探索实践并取得初步成效。
(一)关于出台方案或者办法规范管理方面
国家和市、区层面高度重视电梯增设及后续管理工作,并已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或办法。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该《规定》对包括加装梯在内的所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求设置单位负责人、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规定》还明确个人不得作为电梯使用单位,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
2023年9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23〕70号),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使用管理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为进一步明确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电梯安全使用。2023年12月13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渝府令〔2023〕365号)。该《办法》厘清了各级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了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的主体责任,强调了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明确了电梯使用登记程序和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方式,强调电梯使用单位的管理要求,对电梯事故救援、安全评估、乘梯规范等作出了规定。
2023年,我局相继印发《沙坪坝区深入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实施方案》、《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缺乏专业性管理和“老龄化”电梯“带病运行”情况严重问题整改方案》、《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等,下大力整治电梯安全隐患和问题。
应该说,国家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实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是健全和完善的,老旧住宅电梯加装后的维护管理已有明确要求,市、区层面也都有相应的办法和方案,我局将坚决贯彻执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出行。
(二)关于明确管理单位职责方面
目前,国家及我市相关法规已对电梯使用单位作出明确规定。其中,《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明确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新增面积部分不计入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住宅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明确电梯产权人自主管理的,电梯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产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属共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应当书面委托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还明确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三)关于引入市场主体参与管理方面
经统计,截至2023年9月,我区有35台增设电梯的使用单位登记在个人名下,未移交市场主体等管理单位进行专业性管理。为切实解决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缺乏专业性管理,全力做好我区电梯安全工作,我局于2023年9月专门印发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清理工作:一是开展广泛宣传,通过2023年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月”活动,向群众讲解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有奖举报热线。二是进行全面走访,对未移交市场主体管理的电梯使用人开展逐一走访,全面了解和收集移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提供法律、政策的讲解支持。三是建立专业咨询服务热线,依托各市场监管所和特监科办公电话,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提供相关的专业咨询,确保他们了解增设电梯移交市场主体进行专业性管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并指导他们如何进行移交工作,确保使用单位为个人的电梯全部移交专业市场主体进行管理。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如电梯使用单位为个人,则无法通过检验、检测,电梯不得继续使用,将倒逼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加快管理移交工作。
同时,我局鼓励、支持并积极推动使用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和综合险,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零部件维修更换、老旧后的置换更新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成本和费用支出,以保险合同约定形式转嫁给专业保险机构,解决电梯后续维护资金筹集问题,让住宅电梯维护与管理更加便捷高效、运行更加安全。目前,全区已有10家电梯使用单位为其使用管理的电梯购买了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今年,我局拟试点开展智慧电梯监管工作,并将引入专业保险机构参与,通过不断扩大电梯“保险+服务”政策知晓面、广泛参与度,形成政府监管、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管理新模式。
(四)关于设立后期电梯维护基金方面
为切实解决增设电梯后续维护经费的问题,《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已明确相关经费可以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采用以下方式筹集: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根据建筑类型对增设电梯项目制定有关财政补贴政策;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及所有权人与配偶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含房改房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我局将积极配合区住建委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动用工作,确保电梯维修经费专款专用。
(五)关于规范电梯收费标准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品和服务价格主要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其中,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或具备竞争条件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放开由市场定价,巩固价格改革成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新版《重庆市定价目录》和《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版)》未设立加装电梯收费政府统一指导价。为规范电梯制造单位的收费行为,《重庆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示电梯主要部件的维修价格,保证所制造的电梯的配件供应,确保电梯及其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可追溯。
(六)关于加强居民培训和宣传方面
我局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去年,我局结合“安全生产月”“电梯安全宣传周”等时机深入杨公桥小学等学校、华宇广场等小区、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等企业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和落实“两个责任规定”政策宣讲。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分片区培训10余场次,手把手指导全区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双重预防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实行风险隐患分级管控和隐患闭环管理。去年4月底,我局还联合区住房保障中心、丰文街道,围绕“安全乘梯你我他、幸福生活进万家”主题,在学府悦园公租房小区组织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一步增强公租房小区电梯突发事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针对你们的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我局将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对增设电梯的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力度;配合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将增设电梯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范围,督促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做好电梯管理工作。同时,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街道办(镇人民政府)、社区积极发挥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引导专业市场主体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后续使用管理,真正让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这项民生工程益千家、惠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