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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18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5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成文日期 ] 2026-08-18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决定书(渝沙市监企撤〔2026〕032号)

被许可人:重庆鑫军科物资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66889300459

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站西路88号附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侯*彬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了重庆鑫军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的变更登记,要求撤销此次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核查、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鑫军科物资有限公司的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站西路88号附17号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

经核查,侯*彬在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挂失的身份证即为重庆鑫军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办理变更登记时使用和留档的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认为重庆鑫军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的变更登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情形。

我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柳*军、柳*科、王*、罗*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均被退回。我局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重庆鑫军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办理变更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鑫军科物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的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请于5个工作日内缴回于2011年7月1日作出变更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若拒不缴回,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该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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