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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30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20
[ 成文日期 ] 2026-07-17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决定书(渝沙市监企撤〔2026〕025号)

被许可人: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6MAEJR9D042

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永青路21号附21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佳   

申请人 张*佳向我局提出申请,称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冒用其身份信息,要求撤销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现场核查、立案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永青路21号附21号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该地址未见有经营主体正在经营。

调取了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的全部材料,提取了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张*佳实名认证记录图像,经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档‘存档照片.png’中人像与文件‘真实照片.jpg’中人像非同一人。”。

本局通过邮寄、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登记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重庆锐苇俊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请于5个工作日内缴回2025年5月15日作出设立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若拒不缴回,我局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该营业执照作废。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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