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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2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7-03
[ 成文日期 ] 2026-07-03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变更登记决定书(渝沙市监企不撤〔2026〕023号)

被许可人: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66220221675

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宣文   

申请人杨*文向我局提出申请,称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因杨*杰和杨*兴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杨*文支付股权转让款,杨*文认为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无效,属于虚假资料,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要求撤销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书、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核查、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杨*文、张*秀、杨*杰、杨*兴4人均对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资料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均承认签名是他们亲自签的,是他们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认定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资料不属于虚假材料。

我局通过当场、邮寄、公告送达等方式向杨*文、张*秀、杨*杰、杨*兴及所有与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有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送达了《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的变更登记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变更登记,证据不足,杨宣文提交的撤销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变更登记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故,本局作出不予撤销重庆市利得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变更登记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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