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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30128J/2026-0017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撤销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决定书(渝沙市监企撤〔2026〕009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6MA60C0DM68

经营场所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红糟房正街99号附42号6-1

法定代表人:方立   

申请人方立向我局提出申请,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了重庆屏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的设立登记,要求撤销此次设立登记,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等规定,我局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履行了核查、调查、一案一审会商工作会、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等相关执法程序。

经查,重庆屏玢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经营主体设立登记的证据不充分。本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当事人方立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该告知书以地址有误,电话暂停服务无法送达被退回。我局即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不予撤销行政许可陈述申辩及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因此,当事人提交的撤销重庆屏玢商贸有限公司行政许可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撤销登记的情形。故,本局作出不予撤销重庆屏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的设立登记的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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