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
| [ 索引号 ] | 11500000MB1730128J/2025-00526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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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沙坪坝区市场监管局 |
| [ 发布日期 ] | 2025-10-22 |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2 |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的通告
广大个体工商户朋友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精神,按照国家、市市场监管部门工作部署,沙坪坝区现已开始2025年“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工作,诚邀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主动申报。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一、申报方式
个体工商户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 “地方申报窗口”板块进行自主申报,或者由区、县(市)级相关部门出具推荐表进行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应资料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申报时间
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三、申报条件
申报时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一种类型填报。
(一)“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知晓度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经营者或经营产品曾获县级以上荣誉;
2.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同一字号的门店3家以上的,同等级数量多者优先;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
4.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5.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
7.属于放心消费示范单位,且近1年无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8.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二)“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经营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从事属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或与其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4.经营县级星级农家乐或特色餐饮店,在区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的;
5.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的;
6.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三)“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执着坚守、长期诚信经营10年以上的;
2.拥有区(县)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3.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区(县)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4.经营者曾获得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区(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或入选区(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6.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的;
7.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数量或荣誉等级占优的优先):
1.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区县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的;
2.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经相关部门推荐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区(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优秀个人,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认定。
四、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结合实际,以区、县(市)为单位制定。
(一)基础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各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二)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起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起前2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4.存在投诉举报多等其他不适宜情形的。
五、政策扶持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区在培训、贷款、荣誉等方面的政策扶持。